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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可以在工资薪金扣除吗?
您好,个人取得综合所得而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在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在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热点问题内容看:“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居民个人捐赠,应在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非狭义的工资薪金中扣除。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是的,印花税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