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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会员积分换礼品和满额赠涉及的税金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依据上述政策,对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的商品,不应视同无偿赠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实物折扣,需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用户购买买一赠一,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免费抽奖奖品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