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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
小编传话:
单位租赁个人车辆,支付租金,取得了合法票据,只要业务真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问题。租车后,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与租车费一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没有问题。
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单位,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单位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应当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领导的私车公用,不支付租金,真实发生的燃油费和过路费、停车费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没有问题。但是一定要有相关的出行资料、管理核算资料证明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否则不会被允许扣除。这部分支出,是支付给加油站、停车场等,并非个人所得,所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相关资料不能佐证上述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个人应负担的支出,而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会被认定为个人有所得而会被要求合并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提示:上述业务,真实性、合理性、与当期取得收入的直接相关性是判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税务人员也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如果有原始的、直接的管理、核算资料来佐证业务符合上述原则,那么,结果会对纳税人有利。否则会令纳税 人处于不利境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