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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销项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期末有余额,怎么办
您好,应交税费(抵减销项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都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月末如果用到转出未交增值税,说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贷方余额,因此需要转入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次月申报时缴完。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在异地另行注册成立了独立“法人公司”(注:这儿说的是真正的法律标准术语下的“法人”,并非俗称、误称之“法定代表人”),还是只是在异地设立了某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之类?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具体操作要求,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前期费用科目核算。这个没有明确固定,也有的企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