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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加工(以下简称乙企业)产品,乙企业提供主要原料,我单位为生产加工产品提供其他次要原料及辅助材料、人工、电费、包装物等。请问我单位完成产品生产后提供加工费发票合理吗?
如上所述,您既然提供“加工”劳务,理应为客户开具加工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请您补充一下,是把润滑油扔了、倒了,没有收到钱,还是从“回收公司”收到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