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国际运输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如果上述运输业务乃是一个合同,一个运单、提单或客票,则为一项运输业务,既然其终点在境外,则属于国际运输服务。一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且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则属违规;违规凭证不得抵扣)。
二、如果上述境内、境外部分分段签订合同,分段出具运单、提单或客票,则第一段起点、终点皆在境内,属于境内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第二段终点在境外,则属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则属违规;违规凭证不得抵扣)。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