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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财政返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一、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国性税种,当地财政无权返还。所谓“个税财政返还”,只能理解为“财政奖励”,只是依据“个税比例”作为计算奖励金额的依据。
也就是说,上述资金应为“财政奖励”。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相关答疑
问:我县地方政府发放给企业老板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适用税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所谓“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政府给予个人的奖励,属于“偶然所得”,应当按照给予奖励全额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对于个人获得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奖励收入应当“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取得财政奖励,若来源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来源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则不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偶然所得”,应当按照给予奖励全额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