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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支付给医生的讲课费是否在税前列支了?
支付给医生的讲课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由于讲师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因此可以到以下三处中的任意一处税务局大厅代开劳务发票(医药企业所在地,讲师经常居住地,讲师户籍地)。开具发票时会扣除对应的税款。提供的材料通常包括服务协议、老师身份证复印件等。
如果到税务所开具的话,税率是多少?即使可以开,医生讲师也不会为了几百元或几千元,将身份证给支付报酬方去代开或自己到税务所开。如何处理呢?是否企业在每月的纳税申报系统中,自行按劳务收入为他们申报纳税后,就可以税前列支了?
税务局代开的应该是劳务费发票。这种开票业务是正常业务。税务大厅明确告知不能代开?
实操中北京的税务局根本不给代开这种讲课费发票,不知道昨天讲师的企业是怎么解决的。谢谢!
餐费在税务评估怄尤其是现有的金三系统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指标,我认为应当不是去看餐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而是去看餐费占成本的比例。通常来说,企业的年度餐费支出应当是比较固定的或者和员工的增长存在正关联的关系,而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关注本身餐费所占比例,所占比例只不过是一个预警指标,税务局主要看会看员工的餐费如果是补贴性质的不管是否为发票报销是否正常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年终的聚餐是否入了福利费,出差超过标准的餐费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客户的招待餐费是否入了业务招待费,还有企业是否存在大量的餐费发票冲抵其他费用的情形;所以,建议应该将关注点放在相应餐费是否在会计和税务上都做了合规处理,而不是仅关注餐费本身问题。以上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