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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不免增值税。因为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明确强调的是实物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在A、B、C全部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操作时需要向税务局备案。假如C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再 2024年,那么2025年报送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26年报送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备案。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B公司会计处理:
借: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建议先冲减“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盈余公积”
C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B公司
贷:实收资本——A公司
如果上述公司其中一家为注册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只要相互持股都是100%(例如你们家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