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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产成品,部分内销,剩余部分分几次出口出去,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进口产成品由于滞销,一张海关缴款书上的产品,有部分出口,剩余部分分几次复出口出去,对应出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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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530124 提问于 2017-10-1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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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10-11 10:08

    进口的货物再出口,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

    一般贸易进口后再出口,有两种模式:

    一是一般贸易购入材料,生产产品后再出口,进口时正常缴纳进口税,出口时按正常出口退税即可;

    二是进口后不经过加工直接再出口,2012年退税改革后,进口的商品再出口时,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了(12年以前是要视同内销征税的),该退税是直接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为依据申请退税。那么境内企业进口的商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时如何申请退税呢?

    下面对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进口的商品再生产另一种商品:

    该模式的出口标的物是新的商品,而非进口的商品了。

    1、生产企业,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可以直接抵扣,出口时直接按免抵退处理。

    2、外贸企业,由于外贸企业需要委托工厂进行加工再收回成品出口,根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商品出口时必须用成品发票申请退税,即“一票法”退税。因此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后需要作价销售给工厂进行加工,工厂加工完毕后连同加工费及外贸的“作价”金额合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用来退税。

    例:外贸企业进口10000元材料,增值税1700元,则外贸企业作价“销售”材料给工厂,假设作价金额11700(平价或加价)并开具专票给工厂。工厂收取加工费1170元,则工厂开具成品发票12870元。外贸企业用12870元的发票申请退税。

    二、进口商品后直接再出口

    该模式主要对外贸企业而言,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缴款书,再出口时按缴款书对应的进项税额申请退税,原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须做转出。

    1、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在实践中采用“单票对应法”,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进口缴款书必须一一对应。这一点是非常特殊和明确的!

    2、如果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分多次出口的,需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进货分批申报单录入,录入第1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默认为01,录入第2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自动默认为02,点击“打印分批”按钮,打印出纸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相关问答

  • 您好,

    您引用的条款完全正确。


    需要您业务协助判断,是否符合条款中的具体范围,例如“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4-04-18 12:5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专业技术服务。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4-04-18 11:12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当天的汇率。

    和什么时候开票无关,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哪一天应该确认收入,就使用当天的汇率就可以。

    会计准则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4-04-1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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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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