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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提供授权书,由其下属分公司进行收款,是否可行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想问“三流”即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是否有税务风险吧?总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开具发票,付款给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只有有委托付款协议就可以。只要有委托收款的证明,向分公司付款就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情况。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委托付款证明即授权书)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属于管理不善,其他情形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充值时协议就可以,还有转款的吗银行凭证。
报销时运单和发票及网上协议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