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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信息表及红字发票问题
47号公告的前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属于上述情形的是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即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货部分退回与销售折让,
如果购货方已认证专用发票,根据47号公告表述: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即根据上述规定,相应上购买方或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信息表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是2016年8月1日之前已认证未抵扣发票,但一定要注意必须有相应事实发生为前提,如果没有上述事实,则贵司属于认证后逾期申报,将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当时讲课时,收入准则还没有修改,现在新收入准则14号作了修改,将积分等作为可变价格进行处理,在会计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可能将积分对应的款项作为合同负债,但是在税收处理上,由于税收遵循确定性原则,而不是会计的合理估计的谨慎性原则,会出现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提前确认的问题,属于时间性或暂时性差异
您好,如果不开红字发票,那么,对方少付的款项,只能作为豁免债务来处理,且该豁免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对方少付的款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月份开具29人,多收了100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明确表示是多给的采购款,则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