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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分配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王老师和税法说的一致。但是实操中,却不是这样。我司总公司在上海,只有一家分公司在北京,上海某区做的分配表把50%归属总公司,然后把剩下的50%在总分之间的三项因素中再做分配,这种做法不就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了嘛,应该直接把剩下的50%全部给分公司才对吧,请问下,税局的做法对吗?还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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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1-3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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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12-04 20:05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在上海如果设立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把50%归属总公司,然后把剩下的50%在总分之间的三项因素中再做分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匿名用户 2019-07-14 08:57
    请问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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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管理会计
    2个回答2019-09-20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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