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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池账务处理
【解答】您好!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集团财务公司模式应该按金融系统的核算模式进行账务处理;而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比如设置“内部往来——某某公司”账户进行核算。
仅供参考,具体请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时老师,您好!
感谢您及时回复,还有些问题跟您咨询如下: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总部,下设子、孙公司10几家,总部已向工商注册集团企业,税务上符合统借统还的账务处理。但由于统借统还资金来源的限制,远远满足不了,我们集团公司与各个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拆借。
另外我集团总部有独立的资金部门团队人员在运转整个集团的资金调拨,请问我集团公司该去如何运作“集团内部资金池”可以免税收上的视同内销交纳增值税。
盼回复,感谢!如果方便能电话沟通,不胜感激!
号码:18762894027
您好,后续会对课程进行更新的,敬请期待!
您好,子公司20的余额转到主账户则主账户余额20+10=30,由于另外一个子账户是-15,因此主账户要拨付15元出去,因此就变成30-15=15。所以主账户最终是15的余额。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因此,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执行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