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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题
1、因为蓝莓汁的市场价格比成本价高不少,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不会要求按市场价让我们做视同销售。
答: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会计分录上所得税视同销售需不需要我们确认收入及成本。是否可以不确认收入成本,汇算清缴时调整。
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如果需要)
答:分录正确。增值税要按公允价值计算。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实物用于对外捐赠,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捐赠是通过纳税调整体现收入和成本的,即调表不调账。
3、确认的销售费用-宣传费能否在15%限额内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需要完善哪些手续?
答:业务宣传费必须是是具有广告性质的支出,企业要有依据证明支出符合业务宣传的各项要素,比如赠送的实物有相关的宣传标识,赠送业务是某项宣传方案的组成部分,赠送有完整的操作程序及发放记录等。符合条件可按销售费用-宣传费在15%限额内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