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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明具体哪个文件的第七条,是15年的60号公告吗? 如果是60号公告的第七条,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所以享受协定待遇也是按照7日内的提交60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进行备案即可。
支付股息按照上述2017年37号公告的规定无需再进行合同备案,那么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根据37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同时很重要一点需要提供母公司在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认定证明;如果需要享受股息红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安排则同时按照上述60号公告的第七条的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后进行享受,之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要求事先完税,各地区会有差异)进行支付备案,最后去银行进行支付。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