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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价外费用
1、上述两个问题,如果向外方客户收取的存贮费、维护费与利息一样属于价外费用,那么就是一个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如果的确是对出口货物向外方客户收取的是利息与存贮费、维护费,应该属于增值税销售额。
2、财务上的销售处理:
在财务处理上,应该按照增值税销售额计收入。
3、出口货物增值税处理的适用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根据《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兔、抵、退’税的范围。凡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兔、抵、退’税办法。”
(3)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铂略认为,出口货物增值税处理的适用政策是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执行。
4、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因此,贵司出口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FOB),也就是说利息、存贮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参与退(免)税计算。
5、利息、存贮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是否免税处理,或者按视同内销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免税和视同内销征税中,没有针对价外费用的规定,专门是针对货物劳务项目。
因此,价外费用是游离在退(免)税之外的。
综上分析,铂略财务培训认为:
1、向外方客户随出口货物收取的利息、存贮费、维护费等属于价外费用;
2、财务上,价外费用应该作收入处理;
3、价外费用在增值税上不作处理。
对,理解完全正确。
王老师好,
根据您回复,是否可以理解为这个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因为未随货物一起出口,因此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同时也不征收增值税,只是做为收入,考虑所得税即可。我的理解对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