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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们有一个合同里边混合销售,即有硬件也有开发,合同能够分清硬件和开发价格,而且开发是介于硬件的基础上,我开出发票可以按17和6的税率分别开吗?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判断的关键是两种业务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
各地执行口径不同,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山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十、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
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种是“一刀切”的模式,即按财税【2016】36号“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问题解答(整理)》问题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安徽:《营改增难点热点问题(综合类)》
7.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企业分别计价收费,是按销售货物及送货服务(交通运输业)分别核算,还是按混合销售都按17%计算销项税款?
答:按销售货物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
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电子商务”只是一种交易平台,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发票类型;我的意思是说,这皆与“税点”无关。
为了帮您理解,我修改一下您的问题:卖东西税点是多少?
对于一般货物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增值税征收率。
我的理解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判断属于给与工程款的折让,那么就应该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已经由在建工程结转了固定资产,就直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了)
借:固定资产(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负数)
但如果您双方协议是对损失的补偿,应该不是对方开具红字发票,而是您方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这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所以建议您的协议和发票要统一,如果是开具红字发票,应该明确是对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折让。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