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9号公告受益所有人判定是否包括红利?公告只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解答】您好!
税收协定中通常只列举“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而不单独提及“红利”。而税收协定中的“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缔约国一方的合营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视为股息。
而按照国内定义,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相对定时定额);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其实二者皆符合“税收协定”中“股息”的定义(基于股权之分得利润)。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条款,如果确实是不构成常设机构,比如服务型常设机构入境不超过183天的情形下,那么是不需要在中国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所以,这里的依据应该是常设机构的条款,而营业利润条款是定量,也就是应该如何计算归属常设机构利润的问题。应当进行区分清楚。
【解答】
1. 香港实行的是收入来源地原则,因此对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收入不征税。
2. 根据[2018]年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香港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是五项不利因素之一,是否判定不能享有税收协定待遇还是要五项因素综合分析;
3.迪拜控股香港,香港控股上海,若香港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判定条件,基本不能享受中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按照国内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对非居民的适用税率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