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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换汇成本是指某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本国货币(人民币)成本。换言之,即用多少元人民币的“出口总成本”可换回单位外币的“净收入外汇”。它是出口企业衡量该笔出口业务有无经济效益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审核该笔业务真实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默认的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线为5至8,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制定更为严格的上下线合理范围。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会存在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情况,主要原因及解决办法如下:
第一,个别企业为了与外商长期合作,部分出口业务会存在出口购进原材料价格较高而售价较低,导致换汇成本略高于合理上限的情况。这种情况需要该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口企业情况说明表》,以备税务机关审核。
第二,部分企业在申报系统采集数据时,如果同一关联号下录入多条同种商品数据,可能会存在换汇成本异常的风险。因为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也就是说,由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代码的进货单价可能不同,如果按照上述申报系统换汇成本公式计算,可能会出现申报数据的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线的情况。所以我们建议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按照每张报关单下的每个项号对应一个关联号的方式进行采集申报即可解决问题。
您好,
您引用的条款完全正确。
需要您业务协助判断,是否符合条款中的具体范围,例如“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专业技术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当天的汇率。
和什么时候开票无关,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哪一天应该确认收入,就使用当天的汇率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