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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报告的提供
国别报告全部是集团层面的,总部层面做好以后,各国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务局都收到就可以了。这个就是说按照总公司所在国的规定,做好以后,总公司会给各地的子公司,税务局也会跟税务局之间交换,如果它没给的话,各子公司的所在国税务局会找子公司来要,但是国别报告的内容子公司是做不了的,必须由总公司来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按照不同交易类型,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上的差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八条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再销售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营销、分销、产品保障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成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生产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是的。只要公司达到了准备同期资料的要求,那么涉及到里面的关联交易,原则上都要作出说明。但是有些可能金额很小,可能企业不做税务局也不会查,因为没有文件规定,多大的金额才做,多小的金额就不做。原则上是都要做,但是可能会选择重点,税务局肯定也会选择重点,企业自己把握一下。
是的。目前规定是在缴清税款之后,但最近在修改相应的法律,已经放宽这个了,只是还没有出台,但是可以提供纳税担保。但是,铂略认为诉讼没有双边磋商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