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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款项已经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应扣税款。实际支付什么意思?支付给谁?税务机关吗?
【解答】
在非居民涉税业务中,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有两步:(1)从应该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中扣除该非居民根据中国税法需要再中国缴纳的税款部分;(2)将代扣非居民的中国税款“解缴”给中国税务机关。37号公告第十四条指中国境内的扣缴义务人已经通过“(一)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二)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三)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四)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等行为履行了“扣”税款的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将该部分税款"解缴”给税务机关的情形。
实际支付指的是支付给境外非居民款项。
您好,是的,参考国税发(2010)19号文
你好!从广义上来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类型是包括跨境的各项劳务费(主动所得)的,但从实际征管来看,由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所得是肯定有特定的支付方,且支付方通常能够找到国内支付款项的一方,所以通常可以直接采用圆圈扣缴的方式。但对于跨境劳务来说,由于有的交易涉及多方,所以直接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难度较大,所以对于跨境劳务(主动所得)来说,除了源泉扣缴的方式外,还有诸如像指定扣缴等其他模式。故该题的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