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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4月中旬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间是5.6月份,发票在5.1以后再开,可能会涉及分期预付款,合同签订税率怎么订?
【解答】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预收款只是预交增值税。所以预付款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财税〔2018〕32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下调具体执行应根据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是否执行新政。因此建议合同签订税率条款应约定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免得双方出现纠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