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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和企业签的是税后工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及时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当“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计入了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时,才可以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将“代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而直接列支费用的,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