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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费是否可以视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畴?
1、根据贵司的描述,在税法上将贵司支付的费用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情况下,作为有自主研发的企业都有自身的核心技术,即使有支付特许权的话金额也不大,而贵司的技术特点是根据技术配方进行改良,需要确定改良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含量。
2、每年税局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进行检查,目的确定该企业是否存在自主研发的功能。
3、从目前加计扣除文件的执行状况来看,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加计扣除,不在其范畴内。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有正列举,没有提到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加计扣除。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