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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中,没有提及一个普遍情况,就是股权并非百分百转让,而且是分多期多笔付款的,这情况下怎样计算转让利润所得?
您好,同样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正常的话,会计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您说中方承担,会计分录还是上面这个,只是金额变大了。除此之外,并无任何不同之处;自然,税前扣除、加计抵扣等如前。
这种情况属于完全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和所得税。
不属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非贸。
请您补充一下,合伙人当初拿到合伙企业多少钱?退伙时拿走多少钱?退伙时其份额对应合伙企业净资产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