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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派遣到中国工作,此人在日本和中国的个税问题
【解答】您好!
该日籍人员应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不同判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具体为:
(1)日籍人员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应仅就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的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日籍人员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和由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外,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日籍人员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日籍人员在境内工作满5年后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文规定:“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即,按此确定在什么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对新加坡的企业征税。”因此,常设机构判定与个税缴纳无关。
依据中日税收协定,日本国居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该项所得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税。关于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征收的相应日本国税收部分。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主体,这不属于内部转让。
打个比方:甲公司三个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公司章程约定,张三转让股权,只能卖给李四、王五,这才是“内部转让”。
并且,我要提示一点的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千万不要选择性只看“内部”二字,前面还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这句话。
先和您说一下概念,“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新公司法只是要求五年内缴足出资,但并没有对于首次出资金额、比例作出要求。
可以。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