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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地税合并后,如何避免电子发票的风险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规定,纳税人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但电子发票具有可重复打印的特点,如您上述提出的问题,在实务中如何来防范电子发票恶意重复报销的风险,确实应引起注意。从单位的内控角度看,重复报销就是舞弊,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一笔业务一张发票多次报销,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来控制发票重复报销的问题。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地税合并前遗留的业务应由合并后税务局承继,找合并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