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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个税、补贴相关

老师您好,我们韩国母公司派遣韩国员工来中国全资子公司和此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任职高管。(在中国任职日期都超过1年))这些高管未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韩国公司和中国公司领取工资。中国公司就中国发放部分代扣个税,并作为应付工资入账。想咨询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1、中国公司是否有义务帮外籍高管代扣其在韩国领取的工资部分个税(中国不清楚其在韩国领多少工资),不过不代扣,存在什么风险?
2、外籍高管的房租是充票报销风险更大,还是开公司抬头发票,作为福利费入账不代扣个税风险更大(未去税务局备案)吗。
3、外籍高管平时的各种国内差旅费用是否可以正常在中国公司列支。
4、外籍高管回韩国汇报工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国外差旅补贴是否能由中国公司正常报销支付。
5、外籍高管的子女教育学费,半年学费稍高于其一月工资,是需要先在税务局备案,其认可的合理部分才能免个税?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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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554525 提问于 2018-07-0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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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徐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07-06 11:09

    【解答】您好!

    1、发[1994]148号文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3、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5、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费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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