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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分别有业务往来,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并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货款未付;A与C往来无余额,现在A公司想通过三方抹账的方式把B公司所欠的货款抹给C公司,这样处理可以吗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税法对于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至于其他法律方面,建议咨询一下律师。
合同印花税,属于列举方式的,只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项目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合同类型: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您说的售后合同是委托对方承包售后是吧,这个不是印花税合同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代理申报技术咨询服务具体什么意思?代理申报?还是技术咨询?代理申报不需要缴纳,如果是技术咨询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实际销售方是B公司吗?如果是B公司,那么每吨给予的4元就属于返利,资金结算方面可以在下一次购买商品时抵减下一次购货支付款项,开具发票时可以单独开具返利红字发票,或者在下次购货时按折扣折让方式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