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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支付在华租房的租金、水电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法规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综上所述,根据文件规定和实务操作,建议贵公司将外籍员工在华租房的租金和水电费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发票抬头为外籍个人,贵公司按月申报外籍个人所得税时,将该租赁费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租赁费部分免征个税(申报个税时有地方可以填写该免税金额),发票留工资做备案。这样的效果就是租赁费属于工资薪金,不存在福利费扣除限额的牵制。
另外,如果发票抬头是公司的话,由于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5%减按1.5%-财税(2016)36号),同时该其他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
以上信息,供您参考!
文件规定: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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