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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2014年国家税务局出台39号公告,针对“对外虚开”重新进行了定义。这个定义出来后,善意虚开的情况应该会大幅减少。
以前经常会有,如A企业的业务人员跟一个运输公司B签合同。现在运输都已经营改增,但是运的车队、团队实际上是挂靠在另外一家C企业的。B企业跟C企业仅仅是交管理费的关系,B去开票。那么税务局经常会查到C,C就说B挂靠经营的实际上不是B的业务部门,也非B的人员,B开票,这叫虚开、代开。那么作为受票方,支付运费的A并不知道B是挂靠在C,还以为就是B企业本身。这种情况取得的发票,以前叫善意取得的虚开。
现39号公告已规定,只要双方交易实际存在,即B跟A谈生意时,以他挂靠的C公司的名义来跟A签合同的,A打款到B的账上去的,且B的发票也是合法取得,开的是合规的,现在不叫虚开。
所以现在善意取得虚开票的情况比较少,一般来说概念上是如此界定的。
以后还有所谓善意取得,进项税不能抵扣。若支出、交易是真实的,只不过是票不合规,企业所得税在税前能不能扣除?
2008年以前旧的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有过答复,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如果换不到合规的发票就不能扣除;2008年以后对这个问题没有正规的解释,各省掌握标准不一样:
有的省份规定,只要能证明是善意取得的,无法换得合规发票,若对方被抓起来,其他证据都证明交易是真实的,那么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只要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就允许扣除;有的省仍较机械地引用国税总局2008年80号文,认为发票不合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所得税区域性差异较大,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