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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年终奖在2018年12月或2019年1月发放,是否还可以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公式计算?
您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当然,正如您之所问,确实也有一些不同观点,因此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以厂房出租属于租金收入,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首先明确一点,“加速折旧”是权利,不是义务;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也可以不选择,这得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文件皆采用了“允许”、“可以”等措辞,而非应当、必须等,即为可选事项。
我想在此为您列举税法定义,可能您仍然不明白,所以直接举例吧。
您买了一辆车,不含增值税价10万元,票面增值税额1.3万元;4S店会为您开具发票,票面合计11.3万元。这就是发票。
您因购买此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万元;税务大厅会为您出具完税证或者缴款书。这就是完税证。通常,税务机关对于此完税证或者缴款书俗称“税票”,而纳税人则更常常对于发票俗称“税票”。
您缴完车辆购置税,大厅还会为您出具一个税务文书或者证件,叫做完税证明。这就是完税证明,用于车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