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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教个问题,将设备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再将生产出来产品买入,那么设备的折旧如何合理的分摊到产品中去呢?
个人认为,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无偿使用”,必然另有原因,比如说“买入产品应当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非此原因,税法亦有明确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视同销售(租赁服务),相应折旧亦当作为其他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设备租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设备租赁)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购买价款)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