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2020年10号公告提出的个税免征适用防疫工作者?怎么界定防疫工作者?作为销售医疗设备的公司,防疫期间会派工程师等人员去医院负责设备的维护,公司按日发放补助,这部分补助能免个税?需什么证明文件?
答: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一般是指医院或政府疾控或街道部门的工作人员,由政府财政拨款兜底,而企业可能适用的是10号公告中由省级政府界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截止2月25日,各省级政府并没有下发文件直接对“参与防疫的工作人员”作出界定,但人员范围可参考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海人社发〔2020〕29号)的界定标准:
一档补助标准人员(每人每天300元):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人员。如收治确诊病例医院感染科负责诊断、治疗、护理及可疑病例样本采集(抽血)的医务人员,120急救中心转运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医生护士、司机及为救护车消毒的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微生物实验室负责样本采集(抽血)、病原检测的工作人员。
二档补助标准人员(每人每天200元):指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机场、码头、港口、路口直接为旅客、流动人口测量体温等防控的人员,为参与疫情防控入户调查及进行健康监测的人员。在各级各部门参与疫情防控人员,以及防控指挥部的工作人员。
2、旅行社(旅游服务)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下增值税免税的对象?财税2020年8号文第五条关于生活服务类企业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旅游服务”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我们公司工资制作周期是一个自然月,从1月23日到现在到2月1号处于春节放假期间,从2月3号到现在我们都处于停工状态,而且有可能还会延续。那么3月份发2月份工资的时候是否可以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按山东的规定是不可以的,需要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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