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员工2.3辞职,那么1.26-2.2,应该算几天工资给员工?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此1.26-2.2期间都应该属于法定假期及法定休息日,应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2、江苏的3-9号是否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10号公司复工,部分员工未出勤的可以用年假,调休冲抵吗?不够的可以事假吗?但这些员工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发正常工资。可这对可抵假期多的或正常出勤员工不公平,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 号第三条第(四)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所以公司复工后如果确实不能出勤的可以先用年假或其他休假冲减,冲减后仍然无法出勤,仍按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常发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生活费,应该说,疫情期间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度难关,这时候有相关规定,我们还是要发放工资的,至于是否对于其他人公平,还需要我们多做解释工作,毕竟大灾面前,维稳还是重要的。3-9号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看,如果当地政府要求9号之后复工,那么3-9号时要按出勤发工资的。
3、有封城封路的职工不能按时上班,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 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进行操作: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返程隔离14天要正常支付工资吗?
答:这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制定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疫情调整工作内容和薪酬合法吗?
答:要看企业业务、员工工作内容和疫情的直接关联性,以及调整的幅度和适用的员工范围。
一般不得以疫情为理由违反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人社厅发明电[2020]8号文件等精神要求,变相降低应付员工的劳动薪酬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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