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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税年度汇算密切相关的10个专用名词、10个常见问题、5个申报责任!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时间:2020-04-02 09:27

摘要: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不叫综合所得。

名词一: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的个人所得不叫综合所得。

 

名词二: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用公式表示 2019 年度汇算即:

2019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名词三:收入和收入额

“收入”和“收入额”,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专业名词。

“收入”,通俗讲即毛收入,也就是常说的税前收入。

“收入额”,是计算税款过程中的一个名词。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具体来说: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稿酬所得收入额=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名词四: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收入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您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您支付扣减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扣缴义务人向您支付收入时所扣的个人所得税,需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税。

如果您取得综合所得,那么向您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就是您的扣缴义务人。

 

名词五:居民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为居民个人。

如果您是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除非您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如果您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您也为居民个人。

如果您为外籍个人,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也属于居民个人。 

 

名词六:年度汇算的“年度”

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 1 月 1 日起至12 月 31 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 2019 年的 12 月 31 日,那么它就属于 2019 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 2020 年的 1 月 1 日,那么它就属于 2020 年度。

 

名词七: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名词八: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名词九:个税汇缴地

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即为您的汇缴地,该地点负责受理您的纳税申报以及后续事宜。您2019 年度汇算申报表提交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变更汇算清缴地

 

名词十:我的主管税务机关

您的年度汇算主管税务机关,指的是接受您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对您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并办理退税或者补税等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

您需要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这一地点不等同于您办理年度汇算时身处的“物理地点”。若您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可在信息系统提示下,根据前述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并提交申报即可,税务机关会为您提供服务并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前述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

 

疑问一

若是我在3月1日-6月30日之间未能够及时申报个税汇算,超期了我去哪里申报?

答复:

如果您没在规定的年度汇算期间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次根据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最后所属期内金额最大的综合所得收入来源地确定您办理年度汇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届时,您需要向该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12366 咨询热线查询,也可至办税服务厅查询您的年度汇算税务机关。

 

疑问二

如何知道扣缴义务人是否扣缴了我的税款?

答复:

扣缴义务人所代扣的您的税款,依据税法规定,应当在次月 15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解缴代扣的税款。您可在每次领取收入时向支付单位了解扣缴税款情况,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请扣缴单位提供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等信息。

此外,您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您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

 

疑问三

我收入额低于 6 万元,能不能进行标准申报而不选择简易申报?

答复:

可以。简易方式申报和标准申报的差别在于,标准申报需填报收入等信息。

 

疑问四

我2019年度肯定是多预缴个税了,我如何办理退税?

答复:

如果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网络方式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在完成申报时系统会自动询问您是否申请退税,只要您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如果您是由扣缴义务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可以由其在为您代为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后,一并为您申请退税。若采取邮寄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在填报申报表时勾选“申请退税”,并填写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

 

疑问五

可以将退税款退至他人账户吗?

答复: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为了保证您的资金安全,退税款只能退还至您本人的账户。

您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将退税资料发送人民银行(国库),由其退还至您指定的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中。

 

疑问六

我的收入纳税信息可从哪里获得?

答复:

您可向支付您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处了解,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查询您相关的收入纳税申报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您通过税务机关查询的收入纳税信息,是您的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单位)扣缴申报的信息。其中,显示的“收入”并非您实际到手收入,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为没有减除“三险一金”等扣除和个税前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没有扣减任何费用和个税前的收入。

 

疑问七

我全年只在一个单位拿工资,我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么?

答复: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自 1 月起至 12 月只在一个单位领取工资薪金,且没有或者已足额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及公益慈善性捐赠等各项扣除,单位通过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与您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对此情形,您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果您因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晚,导致 12 月仍不能足额扣除、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的,或者还有未能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等,需要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扣除并获得退税。 

 

疑问八

我如何委托其他人办理年度汇算?

答复:

您如果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您需要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与申报相关的收入、扣除、纳税信息资料。后续您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受托人为您办理年度汇算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代理办税】功能办理申报。

 

疑问九

我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我该怎么办?

答复:

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

 

疑问十

我是否不用办理 2019 年度汇算?

答复:

如果您在 2019 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 2019 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19 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 12 万元的;

2.2019 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

3.2019 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责任一

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

答复:

如果是您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是属于应当补税的,办理年度汇算是您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责任二

不如实申报会有什么责任和后果?

答复:

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责任三

如果员工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办错了,谁负责?

答复:

纳税人对其提供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因员工提供信息不准确、办错了,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四

我如果放弃退税,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是否有什么风险和责任?

答复:

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您可以放弃退税。如果放弃退税,您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没有风险和责任。

 

责任五

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复:

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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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