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草案)》的新闻昨天在朋友圈刷屏了。
早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就已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国务院审核通过,接下来就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
印花税今年应该能完成立法。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疑惑,印花税法不就是法吗?其实,目前通过人大立法的已经只有11个税种,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保税、烟叶税 、船舶吨税 、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契税。
而我们目前现行有效的税种一共有18个,还有7个尚未立法(法律这个层级),还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以,未来,现行的税种实施条例都会修改上升为法律。
立法的过程也是对现有暂行条例的一次更正优化,以适应经济形势下的新要求,而我们财务人员,应该及时学习和了解税法的变化,因为只有快速适应新的政策,才能更好的指导日常工作。
这次国务院审核的印花税草案,其内容多有在征求意见稿体现,意见稿里面对税目本身就有调整,包括这次会议提到的降低加工承揽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许可证照这个税目可能简并取消,征求意见稿里面还有。
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叫的少,也就没怎么吸引人注意力。
但是印花税确实繁琐,而且合同类型经常界定不清,所以认真起来,很少有人把印花税全部算对。
恰逢这次新闻,我们顺便再温习一下印花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虽然部分内容可能和最终印花税法有差异,但是大的修改方向基本八九不离十,我们可以先学习感受一下,看看和目前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变化在哪里?
以便后面立法后的进一步学习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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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和税率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
1、原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统一降低税率。
2、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这个是之前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这次征求意见稿就一并修改,保持政策一致。
3、把财税〔2015〕144号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并入了,之前是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4、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内容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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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考试时候,为了记这个印花税率,很多同学可是煞费苦心。
大家来感受一下
1、一猪管饱(一头猪管饱):税率千分之一的是猪(租赁合同)、管(仓储保管合同)、饱(保险);
2、三狗奸计(三条狗有奸计):税率万分之三的是狗(购销合同)、奸(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计(技术合同);
3、五赢家运产茶(五个赢家运送一种茶叫“产茶”):税率万分之五的是赢(营业账本)、家(加工承揽)、运(运输)、产(产权转移)、茶(勘查设计);
4、剩下的万分之零点五是借款,千分之一是股权转让书据。因为都是只有一项,就很容易记住了。
本来看到征求意见稿说是要简并税率,结果发现,只是部分调低了,而税率还是那么多,算上营业账簿降低后的万分之二点五,还多了一个。
所以,考试的同学,苦逼的自己再想个办法记忆它吧。
目前征求意见稿还是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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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含不含税终于明确了。
这次比较好的一个就是对计税依据的一个明确,关于印花税的依据问题,到底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一直没有明文规定。
税务总局之前有个解释口径,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但是并没有文件支持,日常中争议也不少。
现在得以明确了,这个真的是个好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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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买印花税票了。
我还真贴过花,去税务局买印花税票回来,和邮票差不多样子,自己贴上,自己划掉,很有仪式感,但是非常麻烦。
后面说实话就没贴了,特麻烦,凭证又多,直接在系统就按本申报了。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出现了大量电子凭证,难以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并适应电子凭证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所以,印花税将要发生的变化你get了吗?
当然,最终还是要等到立法通过后正式文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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