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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时要把握三点
来源: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时间:2021-06-10 10:06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方相继公布了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这为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提供了更多“可选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方相继公布了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这为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提供了更多“可选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笔者的实践经验来看,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要点有三:

 

一是公益性捐赠前找准捐赠渠道,

 

二是捐赠时注意及时取得相关票据,

 

三是捐赠后准确计算可扣除金额。

 

注意找准捐赠渠道

 

企业或个人对外捐赠时,要明确捐赠渠道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个人通过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捐赠的支出,除特殊规定外,均不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的规定,每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应发布资格名单。

 

具体来说,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并公告;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并公告,捐赠人可登录上述相关部门官网查询。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按照27号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资格名单区分三类列示:第一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第二类,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第三类,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需要提醒的是,第一类公益性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第二类和第三类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均自发布名单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目前,各地发布资格名单的格式有一定差异,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有疑问的,可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实务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会考虑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这种情况下,捐赠人一是要提前确认捐赠对象确实是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二是要提前与对方沟通确认能否开具捐赠票据等细节。

 

及时取得捐赠票据

 

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实务中,不少企业因不熟悉捐赠票据的样式,凭各种样式的收据进行税前扣除,或是通过未能开具合规捐赠票据的平台或渠道进行捐赠,可能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为避免在汇算清缴时无法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捐赠人可提前登录财政部门官方网站,查看捐赠票据样式后,要求被捐赠人开具正确的捐赠票据,并据以进行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此外,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准确计算扣除金额

 

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金额时,须计算准确。

 

具体来说,“限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全额扣除”的规定则主要有: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或个人捐赠的资金、物资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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