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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能抵附加基数?留抵抵欠能不能?
来源:二哥税税念
时间:2021-11-30 16:53

摘要:昨天发了一篇关于进项留抵抵欠的文章,又有朋友问留抵抵欠能不能抵附加税基数?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昨天发了一篇关于进项留抵抵欠的文章,又问问留抵抵欠能不能抵附加税基数?
 
文章链接:有关留抵抵欠,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留抵退税,AAA公司1月有进项1000,形成留抵1000,如果企业符合退税条件但是不办理退税,2月有1000销项,那么企业实际就是缴纳增值税0,附加也是0。
 
 
但是如果1月企业办理了退税1000,留抵0,2月又得缴纳1000增值税进去,这个时候如果不从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1000的退税,那么附加就多交了。
 
城建税法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留抵抵欠。
 
留抵抵欠税就是下面这样
 
 
1月公司形成了1000增值税,经过税务局批准用2月进项留抵1000抵了1月的欠税。
 
这些都没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附加。
 
1月和2月进销项一抵,其实实际上都不会产生增值税,这和留抵退税情况下合并1月和2月的情况是一样的,那这种情况是否也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候把留抵抵欠的这1000从基数中减除出来呢?
 
不管是城建税法,还是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看到类似的规定,而根据各地的读者实操反馈,这块税务局都是都是不给抵出来的。
 
为什么呢?
 
很多人认为道理应该是一样的,为什么给一个明确的政策,这部分也扣除掉?
 
对此,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
 
从增值税原理来说,增值税它本身的规则就是按月纳税,我们本身是一个月一个月的看,并不能前后月份拉通来算增值税。
 
日常计税中,你不能说我上半年有增值税100,下半年有留抵100,我全年合并就不用缴纳增值税,100对应的附加也退给我,不是这么个道理。
 
增值税是按月往后抵,不是按月往前抵,后面的留抵不能用来抵前面的销项。前面的你形成的应交增值税,那么对应的附加就需要正常缴纳。
 
虽然不管是留抵抵欠还是留抵退税,1月和2月拉通来看,销项1000,进项1000,增值税都是0,理论上都不应该交附加。
 
但是基于增值税计算方法,留抵抵欠是先形成了增值税,我们应该先缴纳增值税和附加,至于没钱交用后面的进项税来抵,也无法免除附加税的缴纳义务,因为最新的城建税法也明确说了,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所以,留抵抵欠的金额不能从城建税计税基础中扣出来我觉得也是有道理的。
 
而留抵退税政策呢,本身前面并没有形成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反而是我本身先有留抵,因为政策原因,给我退还了,后面我形成增值税,这部分理论上不应该形成城建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应该从计税依据中扣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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