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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税务局刚刚通知!1月征期延长至25日!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河南税务,老三会计,小颖言税,梅松讲税等
时间:2022-01-20 10:29

摘要:注意了!1月份纳税申报日期延长,税务局刚刚通知!更重要的是,增值税及小规模纳税人清卡流程也有新变化!

注意了!1月份纳税申报日期延长,税务局刚刚通知!更重要的是,增值税及小规模纳税人清卡流程也有新变化!

 

01

突发!1月征期延长
税局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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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明确:

 

1、河南省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2、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需要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3、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中风险、高风险以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区域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4、因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税费申报,在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省税务局处理。

 

如果没有特别公告的地区,申报期是1月19日。

 

02

增值税又变了,13%→3%

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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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详情请点击原文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附:2022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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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03

小规模纳税人清卡流程有变化

 

1月份增值税实行季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要进行增值税的申报,相应的小规模纳税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的清卡流程也有了变化,小规模纳税人不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月初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就会自动完成清卡。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就要先汇总报送成功后,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完成后,小规模纳税人才能进行清卡。

 

一、小规模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以后,会提示汇总报送成功,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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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点击确定以后,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会提示,已经执行汇总操作,申报扣款后并在2022年1月20前清卡成功,否则将暂停开票功能。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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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以后,点击汇总处理,设备状态查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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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会显示锁死日期2022年1月20号,汇总报送资料显示有。这说明小规模纳税人还没有完成清卡的操作。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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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完成以后,再次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就会自动完成清卡的操作,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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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4

2022年继续执行
21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所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条

 

13、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第一条、第七条

 

15、“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17、“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18、“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第二、第三、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20、“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2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

 

另,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也暂2022年继续执行,但尚未有官方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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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