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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为开场,并介绍了课程的主要内容。
本段解析了2018年破获的几起利用新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稽查案例。
本段解析了税务机关利用的稽查利器——电子底账的工作逻辑。
本章节解析了影视行业“阴阳合同”案的底层逻辑。
本章节中,讲师提示了在新征管形势下,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个税+社保”以及国地税合并后引发的相关稽查热点。
本章节中,讲师分类为大企业、一般重点税源企业以及一般企业提示了税务风险自查的新思路。
本段中讲师回答了学员在后台提出的一些问题。
一、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一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作品,应有一定权威理解):五、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基于此理解,若上述“个人”乃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而非“个体工商户”),则“其他个人”显然不会“按月纳税”(这里当然不是指一个月缴一次税,而是办理税务登记,按月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则须执行“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之标准,即应依法代开发票,且无增值税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发票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基于“租赁服务费,每月固定1万元”,此个人若“办理登记手续、定期申报纳税”亦可认真考虑。若如此,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待遇(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则无此类免税);且不必开具发票,公司依法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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