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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销。(花自己的钱,给员工办福利,这是好事。)
一、账务处理,可按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若据实报销,通常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因为没有全国统一文件。)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并入职工福利费,一并计算扣除。有个不太确定方面,若取暖费发票开给个人,则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也不尽然啊。比如说,研发没有成功,那就只能费用化了。总之,实事求是即可。(当然,且不可为了早扣除,而弄虚作假,那就是偷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咨询服务合同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实,如上所述,“发稿”只是获得奖励的原因,但其本身已非稿酬了。比如说,职工在中国交通报发表稿子,中国交通报给他钱,这才是稿酬。对于上述款项,我们可以换个说法,职工很好地完成了某项工作(是的,“工作”而已,无需考虑哪项工作),因而获得了奖励。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则其获得其他单位(集团)奖励,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替集团进行了宣传劳务);若非独立核算,则其属于集团员工,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当然,汇算层面,二者皆为综合所得。)
不需要。
一、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需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这样确实存在税收风险(适用税率)。如上所述,实为一个业务,不应出现两种税率:若为垃圾清理,则适用6%税率;若为垃圾运输,则为9%税率,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但前后两个环节,其税率应当一致才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比如申报第三季度:
一、应当填写依权责发生制归属于1-9月且已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若申报时尚未支付9月工资且预计能够如期支付,则无须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会与个人所得税比对,但不会“不讲理”:比如计提于9月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9月(第三季度);而实际发放于10月,则个人所得税属期即为10月(11月申报),二者比对相符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层面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如上所述,既然“供应商发出材料2996吨”,则(途中若无损耗)应依2996吨入账。
仍挂于“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即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计提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法层面,兼职员工也属于员工。若因公务出差,作为差旅费入账即可;若非因公务而报销,可作为福利费(交通)核算。
入账没有问题,但能否税前扣除不好说。比如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2021-05-20):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