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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具体经营项目?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自有还是承租经营场所?
您好,麻烦您补充一下,提交资金使用进度,是向谁提交呢?
客诉损失如果有公司的相关规定,属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不管是外国客户还是国内客户,对企业来讲都是相关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FOB一般指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卖方不承担运费。
接着您的理解,如果您仓储期间,还要雇人,还要发工资,是不是单独再收点工资啊?仓储期间,需要用电,是不是再单独收点电费啊?如您所述,“交货时才转移所有权”,那么,您所收的所有钱,都是货款。至于仓储费、人员工资、电费之类,这都是您的成本;您可以基于成本增加而提高售价,但收的仍是“售价”。
出口退税率为0的产品,绝大多数产品需要在出口的次月做视同内销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部分计征销项增值税。少量0退税率的产品(如牲畜、种子等)可以按照免税处理,不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封建迷信当然并不合法,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货物不出境,C是无法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B公司收回退款可能也会有问题。可以看看是否能由A公司销售给C,然后C再销售给客户。
另外,C公司在销售和开票上是没有限制的,只是按现在的操作C公司在进项抵扣以及获得进口等资料方面会存在问题。不建议采用目前方式。具体也可以咨询下A公司的主管税务局和负责收款的银行。
如您所述,毫无疑问,他这是交通运输服务,不是代理服务。通俗来讲,您找甲代理,甲帮助联系乙给您运,甲收代理费,这时候,乙提供运输服务,甲提供代理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9%,代理服务6%的税率;他这是想自己省税吧。
您好,我理解没有100%要求,是以询证函反映不符问题的严重性,能否改正等来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用比例衡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依法申请留抵退税。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