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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形属于按税法规定应该纳税调整,属于税会差异,只需要纳税申报表调整即可,不需要做会计调整。
需要根据情况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如果你说的公司构成关联企业,除了上述规定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能扣除外,还受到债资比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2)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若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受比例限制。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相关文件:《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如果工作室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核算纳税。私营独资或私营合伙企业,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也适用经营所得。
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账务处理实行向总公司报账制的,通常不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
答:依据增值税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增值税。
服务的发生地是在境内,虽然服务的支付方在境外,但其是在境内消费该项服务的,不属于跨境行为,应该不属于39号文规定的不能做加计抵减的行为,具体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能否适用加计抵减。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属于转售电,也就是你从电力公司购电后,向使用电的单位或个人享受其中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只要按真实交易业务申报纳税就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存在税收风险,转售电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目前1%。
财务上,购入电计入成本费用,转售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成本费用,如果加价建议做收入处理更合适!
物流辅助服务不属于运输服务,属于现代服务,没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运输服务要求填写的信息。
税法上,没有“税前销售额”这个术语;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可以参考5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也即除了满足59号第一到第六条的要求,还需额外满足第七条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所区别,会产生差异,但这个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财务与业务融合一般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公司财务人员需要了解公司业务流程,进而让财务处理过程更符合实际,可以通过财务人员轮岗学习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二是利用财务数据对业务开展提供建议,这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对公司战略,业务内容有清晰的认识,比如企业处于扩张战略中,会在风险承受范围内给予交易对方更加宽松的应收账款信用条件,这就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将信用管理政策及时传达给业务人员,以利于公司业务量增长来实现扩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