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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依据,具体请看后附规定。问题提到的费用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划分,需要计算转出。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但各地提取的规定不一样。一般在依法纳税,扣除公共费用、办公费用、律师工资、装备费用后,在进行利润分配之前,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提取不少于10%的发展基金,不少于4%的培训基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
因此,发展基金和培训基金是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提取,如果发生亏损,计提金额为0。执业风险基金以收入为基础计提。
可以。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认为,无论发票还是收据,税前扣除凭证还是应当有的;当时没有,后续可以补,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即可。至于“转账截图”,这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本身不能代替“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实际经营情况,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分公司如果与总公司不在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则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如果申请汇总缴纳,可以由总公司缴纳,否则由分公司自行缴纳。
代表处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若为独立纳税人)或者母公司(若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给子公司,据实开具发票(但是不能重复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截止目前,2022年并无新的土地增值税文件发布。
可以,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依据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发生时,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3.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1、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2、合伙企业非法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分配到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依据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M合伙企业的1000万经营所得,应按比例分配给A、B、C的部分,其中A是法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B和自然人C,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本质上,M企业分配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通过B又穿透分配给合伙人甲、乙,作为甲、乙的经营所得。
可能您的描述并不十分准确——如果我未猜错,您说的是《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吗?
此文件已经延续。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如果您直接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水电费,则必须要取得发票。
二、如果您是承租方,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收据、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