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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俩项保险不计入原值,计入期间费用。
是的,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就可以抵扣的,税收只规定了不可以抵扣项目。您说的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团体保险,属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其他保险,只要不用于以下不可抵扣项目就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样是需要正常缴纳各项税收的。
因为“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明确,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企业所得税关于农产品优于在于种植和初加工,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在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以上乃是商贸范畴,不符合优惠条件。
这个情况是可以的。
首先,需要您从“使用时间”或者“工作量”等因素来“量化”一下这个产品。上述情形,就比如这个产品原本包含10个数量单位,因为在您这儿呆了一段时间,用了2个数量单位(就是“折旧”吧,大致这么个意思),还剩下8个数量单位,您只是退回了这8个数量单位。所以,按照8元开具红字发票是可以的。
您需要缴纳上述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上所述,您公司无偿使用(您未提及向管委会支付租金)上述土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委托海外事务所的律师提供专利服务”,这个代理服务是在境外提供,还是境内提供?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也明确,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此事处理非常明确。
如上所述,若尚未开具发票,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而既然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发票信息填写齐全,所以发票应该填写税号的,没有规定因为是居民用电就可以不填写税号的规定的,既然是公司购入房产,使用电就应该是公司抬头的发票,当然也应该填写公司税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该文件同时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您公司自主研发部分和委托外部分研发80%部分,可以加计扣除。至于研发完成著作权销售,则税法并未因此禁止加计扣除。
需要,共同保险人也是财产保险的立合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