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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进平出,不违反税收规定,但必须是真实交易.不真实就是虚开了,违反相关的发票管理规定,将被追究责任.
如果偶尔一笔平进平出,没有关系理论上没有风险,如果这样的业务多了会影响到税负率,税负率比同行业或公司以前年度低了很多,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
另外应判断判断是否平进平出的价格,如果有失公允,可能还会被税务机关调整。
参考依据:
1、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93年细则:纳税人当月);(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93年细则:纳税人最近时期);(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债转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回购职工股权:
1、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回购股份中,对于被投资企业或者说回购公司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有以下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2、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既然“多计主营业务收入”,则应当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贷:相关科目(就是当时您借方对应的科目)
据此调整利润表。
汇算清缴基于调整后的利润表作为起点,会计标准既已调整,则申报时这个业务不需要另行重复调整了。
最新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上所述,“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反映属于企业支出,因此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样开具发票确实有些不妥。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后面这些扣除项目,只是差额计税;并不从票面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票面就是体现“租金”(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应单独体现某种货物(货物价值构成租金组成部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分公司也是可以开银行账户收款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分公司不能收款的理由。虽然总分机构在同一个市,在涉税风险上比较小,建议发票和收款账户保持一致,因为发票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发票的收票方和款项支付方要一致,目前的情形如果税务局关注需要提供很多资料证明实际交易是在分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为了抵税等目的虚开发票。如果对方对于分公司的资质不放心,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分公司有任何不能履约的情况,总公司需要替分公司履约等。
目前系统已经用电子签名代替了发票专用章。
麻烦补充一下:“干什么活”?“发生的产品”是什么意思,产出还是领用?
这方面没有非常明确规定。不过个人理解,既然“回家探亲”,这算是“私车私用”,不算“私车公用”吧。建议作为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销后,公司资产由总公司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