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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该公告第八条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就是说,对于该业务而言,出租方若不愿意开具发票,可以出具收款凭证、分割单作为承租方税前扣除凭证,并附以相关合同协议、结算依据(分摊计算表之类)、付款单据(银行转账单据之类)等即可。
这只是资金流转而已,上面操作即可。我写一下这个过程的分录吧。
一、发生事故,司机垫付赔偿款(由于保险公司会赔偿,所以不必通过费用支出)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员工
二、保险公司赔偿款到账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三、归还员工
借:其他应付款——员工
贷:银行存款
放心,不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产品型号更替”的原因进行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这要区分收益组成部分。请先看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也就是说,母公司的收益部分,对应“股息部分”,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部分,扣除投资成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属于制造业企业,则可加计100%进行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工资:这个也是加计100%扣除的。
三、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复: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您的问题包括两个部分: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实报实销培训费,肯定不构成个人所得。然而,您的情形,只是把钱给了“某高管”一个人;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您是税务人员,也会有所怀疑的——毕竟,用发票来拿走奖金,这种情况还是常见的。咱们仍然设身处地地想,18万对于培训费来讲,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公司不可能仅凭一张发票就把款打给“某高管”个人账户的——肯定不可能。非常常见的作法是,即使“某高管”要报销,也要打给培训机构公户的。
当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个人,但是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恐怕会有罚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确实,税前扣除不能仅凭一张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还是“设身处地”地想想,税法规定真的比较合理了,如果只有1800元,啥也没有,那也没有什么。18万,常理上,不可能没有合同(好歹也有个沟通、联系培训机构的过程吧),不可能不把钱打给培训机构,不可能任何资料都没有的。
当然,调增企业所得税,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那一栏填写即可。
不可一概而论啊。关键在于总价。假设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
比如说甲公司报价109元,税额9元;乙公司报价也是103元,税额3元多。这样甲公司可以多抵6元增值税,但这个增值税,是您自己花钱买来的,也就是说,其实是一样的;而企业所得税扣除金额也是一样(100元)。但这前提是您公司一般纳税人;如果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那显然是乙公司好一些。
许多人一看到“违约金”、“罚款”之类的术语,就想到“价外费用”这个概念。然而,作为“价外费用”,它有一个关键前提,“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我们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许多人就是从这一条看到的。)
然而,这一条一上来说了,是“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价外费用”。我们再往源头上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二者加在一起,就是“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等”。
这样就清楚了,不仅得是违约金、罚款之类,还要看为什么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回到本题,就很清楚了:您收了供应商的款,卖什么给他了?什么也没卖给他。所以当然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既然“模具正在开发过程中”,那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规定,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是可以的。
二、关于发票开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您公司可以基于收款金额开具发票,也可以基于收入进度开具发票,而由于模具开发已经开始,若客户索取,一次开具发票也属常见;当然,如果客户接受,验收完成开具发票也是合理。
一、如您所述,会计处理方面,如何定价,可以自行决定。
二、税务处理方面,须依税法规定。即依“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当然,若有税收优惠,自可享受。
三、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四、其他税种方面,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应依“市场公允原则”定价,据以计算各自税额。
女儿需要缴纳契税。
相关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增值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直系亲属转让,不涉及契税之外的税种。
注:契税方面,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非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或者赠予住房给直系亲属,皆非免征契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