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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笔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您全额确认收入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至于发票,可以按照免税开具。
这个业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皆为国际运输服务。
一、报销入账方面,老板或者领导同意即可;我估计您可能主要问税收方面政策吧。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职工福利费即可。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当然,如果此“体检”属于出国公务必要(必不可少,要不出不去,或者事情办不了之类)费用,作为差旅费或者劳动保护费之类也是可以。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既然“与公司业务有关”,那就“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咱们先看一个文件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如您所述,虽然“由公司承担发”,但是“劳务外包公司发了钱后,公司以什么形式给劳务外包公司”,那就是说,您公司是把钱给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发给员工的。显然,这种情况就是文件所述“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那要劳务外包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给您公司了;其他附件就是相关合同协议、发放明细、转款单据之类。
如果这个体检是和公司经营相关的,比如入职体检,特定岗位健康体检,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由于体检特性不能取得公司抬头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依据就是所得税法第八条。
您是什么性质公司?汽车销售吗?如果是自来水属于办公使用,计入管理费用,试驾车的水属于与销售相关,计入销售费用比较合适,员工桶装水是给员工福利还是工作时间饮用?如果是福利计入福利支出,否则计入管理费用。
这是个整体分录。
借:实收资本(子公司)
资本公积(子公司)
盈余公积(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子公司)
商誉(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大于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少数股东权益
营业外收入(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小于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您需要补充一下,发票金额是您实际发生(使用)的电费金额吗?
您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销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租赁场地,也可以根据需要购买装载机,只要有真实业务交易没有限制啊。
这要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而您支付的相应期间租金,则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预付账款等
至于“一个月免租”,则将收取租金在实际租给对方(含所谓“免租期”)的期间内平均分摊即可。
其实,“电商”、“线上”,只是一种方式。关于收入确认时点,没有特殊之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般而言,发货时即可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