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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另外,参考《【总局货劳司】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2019.3.26》: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也就是说,能否纳入抵扣人员范围,关键看是不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
您好,请与您的产品顾问联系。谢谢!
作为一个公司,可能涉及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可能涉及13%、9%、6%税率。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三、印花税,视具体情形而定。
四、房产税,视具体房屋情形而定,税率1.2%(非出租)或者12%(出租)。
五、土地使用税,视占用土地面积而定,各地税额不一。
六、企业所得税,税率25%;视具体情形,可能适用2.5%、5%、10%、15%等实际税负。
七、个人所得税,公司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本,则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5%;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税率不应超过1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应当开具“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虽然收取所谓“手续费”,其实并非因办理手续而收取(即使真要办个手续,也就百八十块吧;显然您问的不是这百八十块的事情),而是实质上的“违约金”。那么,收到此钱并非基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租赁服务)”;恰恰相反,乃是基于停止“应税销售行为(销售租赁服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见有单独针对问题所提到业务的税收优惠,为慎重起见,可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代码表,针对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另附: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1201〕,由于回复区不能上传附件,可找您的产品顾问索取。
如果电费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需要转出的,如果用电是用于简易项目、免税项目等就不能抵扣需要转出。如果兼用且不能有效划分的话,需要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可抵扣金额,进行转出处理。
属于费用还是资产,需要根据你拍摄视频的性质所决定,费用就是直接计入当期影响当期的损益,如果受益期仅是当期的话就可以直接计入费用,但如果受益期是本年及以后年度,你可以作为资产核算,比如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受益期进行摊销。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文件,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租赁准则”,就是上述“财会〔2018〕35号”所修订的“新租赁准则”。
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没有强制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十二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